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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比较 | 荷兰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改革

方雨 中国医疗保险 2021-03-08
作者
方雨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近年来,荷兰老龄化程度不断增长,照护服务范围不断扩大,财政压力上升,加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长期以供给为导向的服务模式引起了人们对服务品质的不满,荷兰政府在摸索中进行了多次制度改革。
    从2003年开始,荷兰政府对《特殊医疗费用支出法》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改革,将其从供给取向转变为需求取向,弹性供给相应服务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求。同时为了加强秩序管控,成立了健康照护机构(NZa)。该机构通过监督照护服务提供者和长期照护保险公司的方式,保证有效运作健康及长期照护市场。制度给付范围得到进一步缩减,2007 年颁布实施的《社会支持法》,取代了《特殊医疗费用支出法》原有的家事服务规定等,改由市政当局负责,让AWBZ的照护项目还原为向慢性、重大疾病患者以及身心障碍者提供长期给付的项目。市政当局负责的家事服务强调公民权利,不需要缴纳保费,经费来源于市政当局预算,且服务主要由自愿性组织提供或向部分服务提供者购买。    2011年,荷兰健康福利体育部提交众议院《长期照护计划书》,新一轮的改革付诸实施。内容主要包括:    1.进一步向市政当局及健康保险人下放权力    伴随着2007年家事服务交由市政当局管理,2013年进一步将两部分服务(辅助照护服务和轻微智力障碍儿童的看护)划归市政当局的范围内。同时,还将区域照护办公室购买家庭照护中的剩余部分服务(照护和个人照护)及机构照护的责任转移给健康保险人,由保险人为自己的投保人购买长期照护服务。    2.限制目标群体,尤其针对现金给付    将现金给付的受益群体缩小为有资格接受机构照护的被保险人。同时,不再向机构照护中有轻微照护需求的人提供现金给付。到2013年,有权接受智力障碍照护服务的智商标准由85降至70。    3.提高照护质量及其他措施  

  采取措施增强被保险人相对于照护提供者的权利。建立质量协会,简化评估程序。从2012年起,额外增加9亿欧元预算以提高个体经营者的照护费并鼓励照护工作者的雇佣与培训。将机构照护的照护费和住宿费分离。由机构自己承担增加机构容量的费用,这个转变持续到2017年。

详见
《中国医疗保险》第5期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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